各县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安康分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
安康市物价局
2018年8月24日
附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8〕8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峰谷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2号)精神和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峰谷时段划分
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仍由符合条件的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段调整为每日8:00时至20:00时,居民生活用电谷段调整为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其他政策规定仍按陕价商发〔2017〕97号文件执行。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
本通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省内电网企业要积极落实上述政策措施,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和智能电表更换进度,进一步提高抄表到户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