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

发布时间:2018-01-10 14:38作者:


            安价发〔2018〕5号

各县区物价局、住建局,省电力公司安康分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规范居民用电价格政策,合理减轻城乡居民电费支出,有效化解用电矛盾和纠纷,确保实现“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现将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    于加快推进我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户表改造工作,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确保2019年底全面完成《通知》下达的城镇居民用电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用户智能表普及率达到100%的目标任务。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职责,积极履行职能,主动作为,密切沟通,及时预判并处理好户表改造工作中可能出现问题和矛盾,全力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级电力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户表改造的调查摸底、项目启动和实施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方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原则,严格规范施工操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户表改造工作任务,确保居民用电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得到充分保障。
    四、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对户表改造工作中的移交及施工过程中等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户表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对新建居民小区要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标准,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防止出现新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从源头杜绝此类问题和矛盾的发生。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户表改造的价格监督检查,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户表改造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或搭车收费,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曝光。对完成户表改造的用户,保障电价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目录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正确执行,同时,对同意改造但2019年底仍未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和不愿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目录电价的政策进行监督落实。
   六、户表改造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县区在进行户表改造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特别是要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安康市物价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4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7〕1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对满足居民用户合理用电需求、增加用电选择权和加强电网建设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规范居民用电价格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表改造的目标及范围
   (一)目标任务。通过加快实施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力争2018年完成主要改造任务,2019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抄表到户全覆盖,其中城镇居民用电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民用户智能电表普及率达到100%,居民用电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得到充分保障。
   (二)实施范围。由电网企业供电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包括通过电网公用变压器、居民小区专用变压器供电,目前实行合表用电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按陕政办发〔2017〕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智能电表更换范围为农村尚未普及的居民用户。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底前,电网企业通过实地调查,详细编制应改造居民小区名单、居民户数及改造计划等情况,上报住建、物价部门。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电网企业和小区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协商将供配电设施交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为实施户表改造工作打好基础。
   (二)项目启动阶段。2018年3月底前,电网企业应根据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实际协商移交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具体改造方案,对不愿协商移交的小区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进行汇总统计,并由住建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三)具体实施阶段。2018年至2019年底前,电网企业应按照改造计划,加快实施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接收一个改造一个,移交改造后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居民用电价格政策。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省内电力投资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调整电网投资计划,支持配合户表改造和智能电表更换工作。电网企业因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成本,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调整输配电价或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居民用电户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已移交并由电网企业直接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费的小区和完成改造的小区,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对同意改造但2019年底前仍未完成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改造完成期间,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我省居民目录电价,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对不愿改造的居民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电网企业与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的结算价格均按我省居民目录电价执行,小区单位或物业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因供配电设施损耗产生的费用。
   (二)各级住建部门对新建居民小区要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指导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交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从政策源头杜绝省内出现新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对既有居民小区,小区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要按照电网企业改造计划主动协商移交供配电设施,对不愿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各级住建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化解相关矛盾后确保顺利移交。新建居民小区和既有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验收、移交改造等相关规定另文制定下发。
      四、具体工作要求
     居民用电户表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和任务分工。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促进户表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二)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特别是对移交及改造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协调工作,保障户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三)电网企业要加强内部协作,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各地改造小区数量、居民户数、接收设施明细及改造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通过舆论引导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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