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3 11:32作者:

 

安价发〔201746

 

安康市物价局

关于理顺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安康市天然气公司,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理顺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01号)精神,现将我市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结构,长输管道供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我省自2017年9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34元调整为1.24元,由于我省原执行1.34元基础上优惠10%(优惠后价格为每立方米1.206元)的政策同时取消,现统一执行国家公布的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1.24元(上调3.4分);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3%下调为11%,自2017年9月1日起,非居民用气管输费每立方米降低1.4分,由省天然气公司供气的城市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先行同步下调2分。故我市长输管道供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二、按照中省要求,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居民小区采暖用气价格仍暂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三、实行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的县,要按照中省降低税率等政策要求,对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调整,让利于用户,不得截留政策。

四、各县区物价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市场秩序。

    

 

                           安康市物价局

                          2017年9月12日

 

 

 送:省物价局安康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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