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

发布时间:2017-09-13 11:25作者:

安康市物价局文件

 

安价发[2017]47   

 

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安康分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97)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912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7〕9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省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一是我省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居民合表用户)。二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上述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二)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其中: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1日至次年3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二、完善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1日至次年3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三、执行时间及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内电网企业要积极落实上述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公布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引导用户合理选择计价方式,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和智能电表更换进度,提高抄表到户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政策的解读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顺利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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