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价函〔2016〕29号
安康市物价局
关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建议出台安康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函》(安电函【2016】16号)收悉。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现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依据中省文件规定,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充电服务费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本函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
3、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具体标准
我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中省规定的电价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费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规定执行。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2、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具体如下:
1、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
2、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8元/千瓦时。
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
四、有关要求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以及峰谷平各时段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各类充电车辆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支及经营成本等情况,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奠定基础;
3、充电设施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超标准或擅自加收充电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016年11日22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各县区物价局,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