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价发[2016]43号
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供水
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安康市自来水公司:
现将《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84号)转发你们,并将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要积极按照年初《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工作的通知》(安价发[2016]15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水价改革政策的规定,强力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尽快制定和出台改革实施方案,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确保水价改革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特行用水执行范围。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1号)有关规定,对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用水价格按不高于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三、安康中心城区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用水价格按非居民用水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3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