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价局
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有关电价矛盾的通知
安价发〔2016〕31号
各县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安康分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有关电价矛盾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5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7月1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附:电价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有关电价矛盾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6〕5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价格政策有关规定,为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化解省内电价矛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电力公司与神东煤炭公司用电结算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582元,神东营业区内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不超过陕西电网销售电价的原则执行。
二、我省由供电企业直抄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小区合表用户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小区合表电量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用电产生的费用(含小区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等)由小区业主据实分摊。
三、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发〔2002〕12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