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 10:32作者: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西安铁路局,各专用铁路(线)产权或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目录管理。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涉及铁路货物运输的行政事业收费严格按《陕西省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执行,目录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规范收费项目。涉及铁路货物运输的收费项目应统一规范,并遵循货主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少服务甚至不服务。
    (一)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含专用铁路,下同)收费项目包括运费、共用费、过轨费、正线外机车牵引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铁路运输企业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的收费项目包括车务人员服务费、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费、专用线代运营费、自备机车检修费、自备车辆检修费、过轨技术检查费、设备租赁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铁路货物运输杂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管理权限。我省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铁路运输企业和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根据运营成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参照同等条件的国铁收费,协商确定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废止违规制定的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文件,确保《陕西省定价目录》之外无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
  四、破除维修市场壁垒。铁路运输企业应放开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市场,由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有维修维护铁路运营线路能力的企业。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专用线产权单位签订合同,强行服务或强行收费。
  五、改革计费办法。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及具有维修铁路运营线路能力的企业改革车务人员服务费、代维修代维护费计费办法。可选择部分专用线作为试点,根据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货物发送量、年运营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合理确定车务人员服务费、专用线代维修代维护收费标准。
  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依据,方便货主查询了解,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收费的监管,对倾向性、苗头性或者不规范、不合理,但尚未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形式,督促其规范价格或收费行为;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及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铁路货物运输价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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