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11:04作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7]78号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财政局、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收费清理改革,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
  二、收费项目取消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并做好清缴清算,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应当足额征收,并于2017年底前将清缴资金通过非税系统全额上缴各级国库,逾期未缴的,不再组织补缴。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各级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时,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区公布的各类收费目录清单,确保与中省目录一致,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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