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 10:36作者:









附件2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平方米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井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平方米·年。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财办综〔201515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