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函

发布时间:2017-08-07 10:30作者:

安康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函

 

各民办学校:

0一七年秋季招生在即,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安康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发[2016]38号)文件规定。

二、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以及伙食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三、除学费以外不得以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任何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醒目位置公示学校所有收费内容。收费公示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未公示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抄送:市教育局

安康市物价局

2017713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