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发改办发〔2018〕313号
关于印发《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开支,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用车
管理制度(试行)
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机关长租车辆管理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政办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机关车队负责人按规定具体负责。
(二)车辆有关证照和手续,由机关车队负责人保管。
(三)非工作时间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停放处。严禁公务车辆在私人住宅区过夜,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四)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和无证驾驶。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须经委政办科分管领导批准。
(五)车辆加油需由机关车队负责同志进行登记备案,每个季度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状况,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
(六)特殊状况用车必须经委分管政办科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七)派出车辆(除正常公务接待外)不得将车辆停放和绕行至商场、景点(风景区)及娱乐场所。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一)车辆调度原则。车辆调度实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村镇后城区,先会议后出差,优先使用长租车辆,在长租车辆无法保证调剂时,按照《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用车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外租车辆。
(二)车辆外派条件。根据《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车改办发〔2015〕25 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1.160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公务出行:
①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
②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可租用越野车。
③用于部门集中统一组织的集体性公务活动。
④中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⑤用于接待外宾、外省、外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2.160 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公务出行:
①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常委 会、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
②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可租用越野车。
③中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④用于接待外宾、外省、外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⑤市级领导组织带队的集体公务活动。
⑥由单位领导带队的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人以上)。
⑦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等公共交通不能满足或费用过高的公务活动。
除满足以上7项条件外,单辆公务用车载客量最低还需达到:小轿车3 人,商务车5 人,中巴车实际座位数的50%。
(三)公务用车程序
1.申请。用车人至少提前半天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公务出行用车审批单》,注明出车事由、用车时间、目的地、乘车人数,并经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机关车队负责同志安排派车。如需要租用车辆的,须至少提前半天提出申请,由机关车队负责同志予以安排。
2.调度。根据用车申请,由机关车队负责同志审核后从我委长租公务车辆中进行调配,在长租公务用车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如外租车辆,由机关车队负责同志进行联系安排并进行登记备案。
3.出车。驾驶员必须依据《公务用车派车单》安排出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未经同意,擅自出车者,按公车私用论处。用车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单注明用车事由,并按《公务用车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变更目的地、延长或提前归还公务车辆的,用车人必须及时告知机关车队负责同志,以便调整调度车辆。如有变更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由用车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4.还车。驾驶员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将车辆停放在机关大院内,并向机关车队负责同志报告。租用车辆返回后,由租车人在机关车队履行租车销号手续。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一)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机关车队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二)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机关车队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如需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要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
(四)驾驶员对车辆要勤养护,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无特殊状况不得影响正常用车。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一)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二)政办科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状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三)车辆需维修或配置配件时,驾驶员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配置配件)申请单》,征得机关车队负责同志签字同意,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报政办科长审批,到定点厂家维修。车辆大修或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需经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定点厂家维修。维修完成后,严格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销手续。特殊紧急情况经电话请示委分管领导同意可先修理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未经领导批准同意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予报销。
(五)机关车队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由驾驶员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申请。
五、相关费用核销
1.车辆运行支出坚持安全节约原则,由机关车队负责人负责审定相关核销手续。车辆在市区(县)范围内加油应刷卡支付,每张加油发票上必须注明加油车号,并经该车驾驶员、车队负责人同时签字,市外现金加油,需附派车单。加油实行台账管理,按月汇总经车队负责人、政办科长审核后定期结算。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机关三秦通总卡统一支付。保险费、检车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随驾驶员差旅费一并报销。车辆保洁、洗车费按月按车辆定额发放,实行包干制度。建立车辆去向公示制度和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制度,按月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内容。临时租用车辆由车队负责人统一调度,租车费用按照市公车办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2.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状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职责,并准时交纳罚款。
3.不符合公务用车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由出行人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在城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由车补保障,不再另行核销;在城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按照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核销。
六、纪律要求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二)公务车辆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人员。
(三)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四)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执行本制度。
(五)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政办科反馈。
附件1:机关公务出行用车审批单
附件2:车辆维修(配置配件)申请单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