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机关建设 > 规章制度 > 正文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0 09:43作者: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委机关依据职能、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

    三、限时办结事项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由科室清理、整理提出意见,由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办理时限。

    五、各科室必须优化内部行政事项办理流程,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七、对能够缩短时间或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紧急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一般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国家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商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和限制类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按有关规定时限办结;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对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事项,要及时向委领导报告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八、各科室及全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各科室要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工作要实行AB制,做到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等方式实行告知。

    九、委机关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发展改革行政问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