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工作职能,特制定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
1、需我委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快办、办好;对手续不全的一次告知,跟踪服务办理。
2、对一般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投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实行核准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按有关规定时限办结。
3、贴心服务。接待服务对象,做到礼貌热情、耐心细致、态度谦和、服务周到。
4、政务清廉。坚决做到不“吃、拿、卡、要”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坚决做到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5、有诉必接、有错必纠。对投诉案件,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属本委职责范围内的,20日内公布办理结果。
二、违诺的责任追究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诺责任:
1、对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项目,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没有效力的,没有一次性清楚告知的;
3、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项目办理事项,且未经委领导审批延期的;
4、不按规定公开办理结果的;
5、对按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事项,没有告知明确理由的。
(二)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参照市发展改革委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