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大的制度性安排。按照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我委制定了《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已征求各领导、各科室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按照此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杜绝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出台。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0号)的精神,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从地方实际出发,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对象
我委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 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勾: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
属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审查机制和程序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拟定的我委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中规定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等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材料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
2.各科室在制订市场准入、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相关政策措施时,须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体改科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各科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我委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分两种情况:由我委牵头的,我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请其他部门在相应职责内配合公平竞争审查;非我委牵头的,我委负责在我委职责内配合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由我委代政府或人大起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参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5.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以往出台并实施的政策措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要修改完善或予以废除。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6.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我委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由委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7.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六、审查结果运用
1.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例外规定: 负责政策起草的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经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成立市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委分管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委内重大政策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体改科,负责公平竞争日常工作。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安发改物价[2018]333号)同时作废。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