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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18:03作者: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提高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借鉴外省有关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电价结算方式及标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

  二、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我省目录电价规定的终端用户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三、其他终端用户到户电价。对暂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终端用户,除合理的损耗电费(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外,转供电主体不得随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加收其他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电价,损耗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1-损耗率)-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率=1-(上一年度所有终端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转供电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

  四、转供电主体之间用电损耗率的分摊。转供电主体存在多级转供的,各级转供电主体当年度转供过程中的用电损耗率,一般应以其上一年度向上下游转供电主体的结算电量差为基数,按照其在上一年度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中的占比进行分摊,合计不超过10%。严禁在各级转供过程中向终端用户层层加价。

  五、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等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事项。转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装表计量,按分表计量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办公等自用电产生的费用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用的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金额。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结算周期原则上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一年度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结算电量、电费总额,损耗率,终端用户用电量、电费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七、执行时间。上述政策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主动服务用电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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