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方式
(一)执法监督部门: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监督电话:0915-3203987
(三)监督邮箱:tg3203987@163.com
二、救济渠道
1.行政相对人在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公开听证。
2.行政相对人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投资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