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省2020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15:40作者:价格科

安发改价格【2020】14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及各有关学校:

现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省2020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的通告》(陕发改价格[2020]3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省2020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的通告》。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30


附件

陕西省2020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1、小学、初中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人次

40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伙食费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人次

40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城 市

学 校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住宿费

/生学期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②伙食费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生学期

免收

陕政发〔201628号。

  ②住宿费

/生学期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生学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生次

110

省物价局、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伙食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①学 

/生学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住宿费

/生学期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2)代收费

同普通高中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生学期

实行属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国务院

国发〔201567

省政府

陕政发〔201628号,

陕政发〔20182

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减免学费,高出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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