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网信息发布及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3 17:02作者:佚名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网信息发布及保密制度

 

为加强我委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委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在网上发布单位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对已上网发布的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保密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确需上网发布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删除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保密办指定的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对于委机关内部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由委保密办责令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终止联网服务。

第九条 保密办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科室和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其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 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 “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委保密办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委保密办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复审。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