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3 09:47作者:价格科

安发改物价【2019】942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三、请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上述规定自202011日起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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