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委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制发印章的范围。
(一)委机关印章、委党组印章、委纪检组印章。
(二)委属单位印章。
(三)委财务专用章。
(四)委党总支委员会印章。
(五)委工会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文字、字体和质料按市政府办和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印章的名称以市政府办核准的委机关名称、委代管机构名称为标准。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委政办科按公安局印章的制发规定,在公安部门定点单位刻制,任何科室、委属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四条 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委政办科负责和管理。
(一)用印审批程序。用印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1、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包括电子印章),属于本委发出的公文(包括联合发文),本着谁批准、谁签字,先签字后用章的原则,经委领导签字打印成稿后,由科室经办人到政办科统一用印。除公文用印外,其它事宜如需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印章,一律事先填写用印单,并按要求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否则不能用印。
用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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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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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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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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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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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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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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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委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3、使用委总支委员会印章须经委总支书记批准。
4、使用委纪检组印章须经委纪检组长批准。
5、使用委工会委员会印章须经委工会主席批准。
6、使用机关其他印章,按委领导的工作分工,在业务职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越权使用印章。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对手续完备的文件必须给予用印。
(二)专人保管。政办科指定专人保管印章(除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室专人保管外,其他印章均由收发室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印章必须加锁安全存放,每次使用完毕,立即放回原处,除特殊情况经政办科分管领导批准外,不准带出单位使用。
(三)公章的缴销。
1、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政办科负责销毁。
2、因机构调整,委机关名称变动后,自启用委机关新印章之日起原印章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条 责任。
(一)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委领导报告,做出相应处理,并追究印章保管人员责任。
(二)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